天津买卖合同

时间:2026-02-26 17:44:15
天津买卖合同

天津买卖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天津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买卖合同1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在对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_________。

买受人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同意接受。

2.出卖人已开具发票给买受人,发票号为:_________。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销售发票□(2)合格证□

(3)说明书□(4)保修卡□

(5)海关进口凭证□(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电线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

钥匙及摇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档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5.里程表显示数:_________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_________。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天津买卖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国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件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

首选颜色:_________次选颜色:_________

数量与价款

数量:_________台。币种:_________。

车辆单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车辆总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人承担。

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人承担。

车辆交接后,买受人如需委托出卖人代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买受人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出卖人。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_________元。

2.机动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_________元;

2.2余款计_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买受人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机动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机动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3.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3.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_________元。

第四条质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登记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机动车,必须是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车辆。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买受人自提□出卖人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_________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 ……此处隐藏18362个字……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图

附:商品房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

附件三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

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附件五补充合同

合同登记备案栏: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天津买卖合同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天津买卖合同12

家具名称 :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主材、辅料

颜色

等级

产地

数量

单价

主材

辅材

面料

五金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定作家具图纸的提供及要求:

买受人定作家具的,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将图纸一式两份交付出卖人。出卖人认可后,由卖场销售人员签名(盖章)后,将其中一份交给买受人留存。

第三条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 买受人自提,于 年 月 到出卖人处自提;

(二)出卖人送货,送货费用由 承担。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

第四条付款方式、时间:

□ 买受人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 买受人签约时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在 时付清。

□ 买受人在 年 月 日支付总价款 %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余款 元在 时付清;出卖人交货时,定金抵作货款。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质量标准:每件家具应符合GB 5296.6 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生产家具使用材料的标注应当符合《家具产品标识标注规范》规定。

第六条家具的验收:买受人在验收中发现家具的数量、商标、外观、颜色等直观特征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在《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出卖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买受人有异议后,按照《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并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买受人有异议之日起5日内告知买受人。

出卖人或主办单位做出对买受人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违约方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家具货款 %的违约金;

(二)违约超过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支付定金的,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

(三)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含量或家具质量不符合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买受人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四)定做的家具不符合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 .

第八条 市场主办单位的责任:出卖人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主办单位(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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